民法典法律知识

试用合同中怎样负担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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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时候我们购买了一件商品后,商品是有一定的试用期限的,具体的试用条款一般在买卖合同当中有所约定。那么,试用合同中怎样负担风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试用合同中怎样负担风险

  一、试用合同中怎样负担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

  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从而可以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

  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中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表示购买的,则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第三,试用买卖合同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也有较大区别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买受人试验认可标物后买卖合同生效。而试用买卖预约合同则为预约合同,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后,只是产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二、试用买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只能是一般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中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方式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试用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除适用法律对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外,根据《民法典》中对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的行为,是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经试用后,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如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拒绝,在买受人作出拒绝时,无须向出卖人陈述其理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试用合同中怎样负担风险的相关知识,我们在进行买卖交易的过程中,有的商品是可以先行试用的,这时候就会涉及到试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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