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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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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的生活中,也许在路边经常会看到高空坠物的情况,这是危险的行为,我们是需要重视起来的。那么,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力: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

  (四)受害人故意(免责)或者受害人过失(完全过失免责;双方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二、侵权责任法中物件损害责任原则的规定有哪些

  (一)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二)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三)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四)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五)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分为哪些类型

  (一)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物件造成他人损害之后,我们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行为方式进行处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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