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0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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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处理债务的时候,有的债务的在法律上属于连带之债。因此,我们需要知道连带之债的法律概念。那么,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

  一、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

  (一)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二)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二、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诸多相似之处,极易混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误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的情形。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相似之处主要有:

  (一)债务人为多数;

  (二)给付内容为同一;

  (三)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

  (四)因一人之全部履行而全体债务消灭。

  三、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显著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二)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共同目的指的是各个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债权提供担保而结成一体,各债务均为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的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债务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

  (三)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中国民法典规定了连带之债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共同侵权之债,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债,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担保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互偿也非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内部求偿不同。

  由上文可知,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有:产生的原因不同、目的不同、法律要求不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连带之债有哪些规定的相关知识,我们在处理债务的时候,应当知道,债务处理是需要怎样处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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