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人可以使用出质物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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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将自己的物品进行质押,以获得进行债务担保的资格,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便可变卖其质押物品获得优先受偿。但由此也产生一个许多人不太明白的问题,那就是质权人可以使用出质物吗?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质权人可以使用出质物吗

  一、质权人可以使用出质物吗

  质权人不可以使用出质物。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所以,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出质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因此,质权人不可以使用出质物。

  二、质权的分类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2、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权的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质权人可以使用出质物吗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不可以使用出质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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