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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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对于物权的保护行为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方式进行的,保障有关人的权益实施进行。那么,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一、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物权的保护,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第207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确定的,也就是物权保护必须要继续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也是需要按照一体保护的原则,不管是公有性质的所有权还是私有性质的所有权都需要保护,具体的保护方式包括有返还原物停止侵害的。

  二、物权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什么是物权的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物权的保护方式是采用法定的有关手续进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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