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用益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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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可以在民法典当中了解到关于用益物权的具体法律概念是怎样的。那么,用益物权的分类有哪些?了解完毕后,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又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用益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一、用益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如何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学者们的看法差别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一)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三)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四)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二、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

  从取得物权是否基于他人权利,用益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1、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2、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3、原始取得的要件通常为:特定事实+法律规定。在这里,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合意。

  (二)继受取得

  1、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2、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1)移转继受取得就是将他人的物权以物权原有的状态和内容完整地转移给取得人,随之二发生的是原物权人的物权的丧失。最典型的移转继受取得是买卖、赠与和互易。

  (2)买卖是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赠与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换对方之物,类似于有偿买卖,只是不支付对价,而是支付相应价值的物。这三种继受取得方式的要件为:当事人合意+交付或登记行为。

  (3)设定继受取得是在原物权人的物权上设定一个新的物权,而新的物权是原来没有的,原物权人的物权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只是在权能上会有所改变。新设定的物权只能是他物权,而不能是所有权。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抵押权两类。

  三、用益物权的组成

  主要包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四)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用益物权的分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关于用益物权的具体分类,相信您通过介绍也对此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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