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类型: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十)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工矿等企业、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被告板纸厂向宿鸭湖水库排放造纸废水,很明显是一种环境污染行为。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违法性。
(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纸污水的行为造成了水库水体的污染,原告的水产因此产生损失,这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事实。
(三)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三、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二)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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