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受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是具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的。
二、人身损害需要做伤残鉴定吗
受害者可以单方面委托(申请)鉴定,但人身损害可能因为对方有足够理由反驳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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