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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含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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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面对侵权的行为,我们在法律上是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那么,正确理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含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正确理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含义

  一、正确理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含义

  (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法律术语,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频繁出现。它们的属性相似,都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实务中,行政主体会依照职权,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有处分其权利或义务的意思表示,具有强制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事后救济性,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

  (二)对它的理解争议尚存,专家、学者、执法人员对它的运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该理解为恢复到原来的形态,至于恢复到什么程度,在此不作谈论,涉及到恢复林地的可参照林地类型分类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应理解为恢复非法开垦前的林地属性,它是针对擅自开垦林地而言的。那么对于第四十三条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理解为恢复非法占用林地之前的用途,即恢复林地生产条件;第四十五条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视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二、恢复原状纠纷立案后申请撤诉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不得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常进行。

  (二)申请撤诉必须自愿。除自己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胁迫的方式,迫使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三)撤诉必须合法。撤诉在程序上必须是由有权撤诉人提出,必须是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四)撤诉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只是撤销部分诉讼请求,或者原告在撤销了全部诉讼请求的同时,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或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和执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内容的,不能视为撤诉。

  (五)撤诉应当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六)撤诉必须经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除双方当事人在场,可用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外,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宜。

  三、恢复原状适用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当侵害人的行为不是造成物权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物的自身特性造成亦或是最终物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则不宜主张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二)当造成物权损害结果为多因一果时,被告的行为仅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让被告独自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也违背物权损害的救济原则,尤其是物自身有缺陷时。案例:墙的一角损坏既有行为人鲁莽驾驶的原因,也有墙自身已有三十年历史,自身已毁损严重的原因。从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公平责任来看,对被害人的损害坚守全部赔偿原则的同时,易不能使受害人受有额外的利益,在本案中无法分清各自的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就不宜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保护物权,使其恢复原有物权的完满状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正确理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含义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侵权行为的处理依据相关的侵权责任性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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