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怎么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成立要件,以避免滥用,达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三、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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