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复抵押的种类
(一)形式上的重复抵押
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部分,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由于抵押权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对独立,各抵押权之间没有根本的担保利益冲突,所以,这类重复抵押实际上是数个独立的抵押权并存的情况。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常出现于就不动产的不同部分设立抵押的情况,如就土地使用权的不同部分或楼房的楼层等。
(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与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是数个独立抵押权的并存,其抵押权所及之抵押物不重叠,而仅仅存在形式上或物理上的联系,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的本质在于抵押物重叠,使各个抵押权人之利益相互影响的程度很深。其次,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在各抵押权之间是平等的共处关系,彼此不存在次序问题。而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物重叠,使各抵押权人之利益发生冲突,故抵押权人之间的次序问题十分重要。再有,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各抵押权之利益关系密切,故而在各抵押权之间,产生的相互关系之复杂程度远超过前者。本文所论及的重复抵押均指此种实质上的重复抵押。
二、什么是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这类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个抵押权人之间,如抵押设立、担保范围、抵押权次序等多方面产生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之特点。
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吗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 抵押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对本条之规定,应为两层涵义之理解:首先,本条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许可债务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其次,本条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之关系作了限制,只允许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也只允许就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部分设立重复抵押。就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这两层涵义,前一涵义成为确立重复。
三、抵押人将房产重复抵押违法吗
通常上,将房产拿去抵押之后,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也就是所谓的房屋抵押权人同意,那么抵押人也就不能将房子拿去埋。但是,这里是限制出卖房子,不是限制在抵押。
把一个房屋拿去重复抵押的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要房屋价值不低于要抵的款项即可。在已经做了抵押之后又抵押时,如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高,则超过部分视为没有抵押。要是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时,债权人就需要注意受偿的顺序了。
除了在被抵押了一回的房产上能够在做抵押,按照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房产抵押人在办理抵押之后,还享有以下几个权利:
(一)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二)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三)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四)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房屋重复抵押之后,还是需要带上抵押担保合同去办登记手续,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需要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决议》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证明;
(六)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或《抵押物折价协议书》;
(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重复抵押的种类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看到重复抵押主要分为了形式上的重复和实质上的重复这两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