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要约附承诺期限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在此期限内作出的承诺才是有效的承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回,这是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在实际中,遇到强制撤销要约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关于合同的撤销,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中确定了原告缴纳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而已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
本文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应定性为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
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
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
三、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如何处理
要约要成立,其内容需要具体确定,所以一份要约不应当有两个承诺期限,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是明确合理的。但同时要约也可以是特殊的意思表示行为,特殊要约行为的承诺也应当是特殊的,有时是两个条件,甚至有多个条件。故若是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期限是否相互冲突,是不是符合条件的要件,据此再确定要约的效力,以及承诺的期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如何判定要约附承诺期限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要约行为也可以存在一定的期限利益,这有利于权利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