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人如何变更登记
(一) 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
4.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 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 其他必要材料。
(二) 坐落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
4.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 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 其他必要材料。
(三) 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证;
5. 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6.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7.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 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9. 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10. 其他必要材料。
(四)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割、合并的原因证明文件;
5. 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6.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
7.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8.其他必要材料。
二、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租赁合同除了到期自动解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转让。
三、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的区别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二)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无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一个产权证,所以要有个持证人。共有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证人只有一个。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
(三)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四)夫妻间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约定外,二者是对该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收益、处置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所有权人如何变更登记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需要到有关的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