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可收集哪些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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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生活当中,如果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程序,我们想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就需要从很多方面进行。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可收集哪些证据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损害赔偿,可收集哪些证据

  一、离婚损害赔偿,可收集哪些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二)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三)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四)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六)左右邻居的证词。

  (七)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一要件体现出过错主义离婚原则之特色。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法律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三)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三、审判实践中的举证现状是什么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将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第一类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所做的陈述;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词、情书;第三类物证,主要为反映一方有过错的照片;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手机短信。

  上述证据分类是就多年来诉讼实践中遇到的证据所做的大概分类,而谈及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很难做到这几类证据一一俱全,通常情况下,所举的证据具有单一性、证据相互之间无法印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等特点,大大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从审判实践的结果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支持的比率很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收集哪些证据的相关知识,在离婚案件当中,我们要想尽快解决好离婚纠纷,就应当了解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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