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6 11:28
人浏览
导读: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见质押和留置,但不少人分不清楚它们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联系,简单来说,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法律规定的用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权利,质权的发生需要当事人双方特别订立质押合同,留置权则不需要依靠合同而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就能产生。那么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各位读者解答这个问题。
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一、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意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 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共同之处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6、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三、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如何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了解质权和留置权的不同之处和共同之处,相信大家都会有所收获,在以后的实践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出的有关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