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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什么,订立主体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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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订仓储合同在主体方面应当注意核查保管人资格以及保管人为代理人时的情况,还应当注意查看仓储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订立的主体为保管人和合同存货人。

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什么,订立主体有哪些

  一、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什么

  签订仓储合同应当注意主体和仓储物这两个方面。

  1.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2.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二、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有哪些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充实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订立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要求 

  订立仓储保管合同有以下基本要求:

  1.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必须选择保管条件优、保管水平高、信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特别是要根据储存货物自身的质量、牲和对储存的技术要求来选择。

  2.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妥、保质、保量储存货物,因此签约时应重点把握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要把验收方法、标准以及交接手续条款定清、定准。

  3.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按期作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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