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况
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分为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时间
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合同解除的时间起算点应该是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者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承租人不能再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能再主张租金。
2.支付欠付租金。虽然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但乙方仍应支付欠付的租金,甲方收取乙公司欠付租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3.返还租赁物。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进行返还给出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