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迟到承诺,承诺迟到是否还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7 13:40
人浏览
导读:

迟到承诺的意思是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未作出承诺,一般将这种情况称作是迟到承诺。其法律效力一般情况是无效的,当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该承诺无效;因为其他原因超出期限的,受要约人不存在过错。

什么是迟到承诺,承诺迟到是否还有效

  一、什么是迟到承诺

  迟到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

  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这是大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承诺迟到是否还有效

  承诺迟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所谓视为新要约,是指逾期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种新要约。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法律快车提醒您,由于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没有过错。

  三、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是什么

  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是承诺发出的时间不同。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作出承诺;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达到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