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诺迟到的效力是怎么样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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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诺迟到的效力分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和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而作出的承诺两种情况。其与承诺延迟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承诺。

承诺迟到的效力是怎么样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一、承诺迟到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承诺迟到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所谓视为新要约,是指逾期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种新要约。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法律快车提醒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三、承诺迟到合同是否成立

  承诺迟到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能成立合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成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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