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及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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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包括附延缓期限合同、附解除期限合同、附确定期限合同、附不确定期限合同;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合规的,附期限合同就具有效力。

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及效力是怎样的

  一、附期限合同的种类

  附期限合同的种类如下:

  1.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2.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

  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订立附期限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即为有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效力有赖于第三人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明火执仗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

  (3)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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