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技术服务合同概念,及其承揽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2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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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技术服务合同概念,即是一种一方提供技术服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给提供技术服务一方的合同;其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合同履行的目的的不同。

技术服务合同概念,及其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技术服务合同概念

  技术服务合同概念如下: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此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兹-不赞述。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策343条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二、技术服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技术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两者合同履行的目的不同。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间接伴随着专业科技知识的传授和转移,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具有不特定性,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承揽人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传递专业技术知识的主观愿望。

  三、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负有哪些义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负有以下义务:

  1.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2.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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