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12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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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由公告场所的管理人员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安全保证义务的范围包括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群众性活动等。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范围如下: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该义务;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该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但是从中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民法典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中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经营者利用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当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公众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抱有依赖感和合理的安全感。因此法律快车提醒,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符合安全要求,还应承担保护义务,以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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