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业主如何分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9-1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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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业主分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可以进行约定,业主之间可以在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主持下就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建设保养费用进行协商处理。

业主如何分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

  一、业主如何分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

  业主分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可以进行约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快车提醒,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鉴于现实中情况复杂,各地及每个建筑区划的具体情况不同,业主如何负担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如何分配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是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业主可以依法处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围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是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等。

  三、业主的共有部分之外的专有部分是指哪些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本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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