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9-2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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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应当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代位权以此来保障自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性质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效力等。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理解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什么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2.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法律快车提醒,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形成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形成权,是请求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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