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踪的人怎么办呢
失踪的人的处理办法是可以报案处理,要求警方展开搜查。警方如果想要侦查的,必须达到立案标准才能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失踪人员户口被注销后能再办理户口吗
户口被注销可以重新落户。以下情况中原有户口被注销的,可以重新恢复登记:
1.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3.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
4.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
5.公民因下落不明已被公安机关核准注销户口的,当失踪公民被寻回或者查明其下落时,应当及时恢复其户口。
三、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失踪人重新出现,其财产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的规定,失踪宣告一旦被撤销,对失踪人财产设定的代管即告停止,财产代管人即丧失代管权利。法律快车提醒,但仍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理清:
1.失踪人继续委托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则双方由失踪的法定财产代管关系,变更为委托的财产代管关系。
2.如果失踪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失踪期间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财产代管人在指定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期间继续代管财产,等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向该代理人移交失踪人的财产。
3.如果财产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履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