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补偿金20万多吗
离婚补偿金20万多不多依据具体情况来看,根据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或无过错权益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理由如下:
1、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离婚经济赔偿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
2、离婚经济补偿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或无过错方经济上的补偿。离婚经济补偿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由双方根据双方各自的情况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或无过错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考虑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具体操作时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
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三、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管辖
(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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