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规定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无效婚姻法律后果的溯及力有哪些
1.有溯及力
有溯及力就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无效事由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所生的子女均为非婚生子女。
2.无溯及力
无溯及力是指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还是具有效力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那一天起打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无婚姻关系,法律快车提醒,其子女是属于婚生还是非婚生没明确规定,在宣告无效之前所生的子女应该为婚生子女,在宣告无效之后确认所生的子女为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也应该为婚生子女。
3.有部分溯及力
有部分溯及力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为当事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双方在结婚时符合法定要件,并且双方也知道彼此都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这种婚姻在宣告无效后,不产生溯及力。第二种情况为当事人在主观上为恶意,也就是双方在结婚时不符合结婚要件,但是双方明知道自己不符合结婚要件还是要结婚,这种婚姻在宣告无效后,产生溯及力,但是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不管有无溯及力都应该为其婚生子女。
三、无效婚姻可以要求赔偿吗
无效婚姻可以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