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所有子女都要到场吗
遗嘱公证所有子女不都要到场,即使一个子女都不到场,只要遗嘱人到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公证员进行公证即可。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
二、涉外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3.遗产状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三、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吗
公证遗嘱效力的确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即便公证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其他形式遗嘱,也因为其经过公证,而存在优先效力,如果上述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则需要根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法律快车提醒,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民法典删去了上述规定,即: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规定反映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