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民法典》。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二、医生需不需要向患者说明病情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取代医疗计划,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院不能因为担心病人受不了打击而故意隐瞒病情的真实情况。由于某些病情的特殊性,医院可以客观地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的真实情况。经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的治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家属书面同意。
三、发生医疗纠纷,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怎么办
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是违法的。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如果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解决方法很简单,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员将会对涉事医院进行调查,法律快车提醒,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医院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在医疗纠纷有关诉讼中,医疗机构如果拒绝提供病历,会直接被推定存在过错,导致医疗机构直接败诉。并且该推定属于法律推定而非事实推定,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