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0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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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当中未能按照法定规章程序,因而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从而所需要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是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追究的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当与侵权责任相区分。

  三、怎么追究医疗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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