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是: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举证责任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举证责任:
1.将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纳入债权人的举证范围,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法律快车提醒,依民事证据法理,除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债权人就其上述积极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2.查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性和执行力的需要。
3.确定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范围具有可操作性。已结束继承的,以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确定清偿责任;尚未结束的,债权人应针对有继承资格的全部继承人提起诉讼。
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法院
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对继承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