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21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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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有包工不包料的原材料损失风险由定作人承担、定作物按时交付之前劳动承诺毁损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等。承揽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合同。

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有哪些

  一、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有哪些

  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有:

  1.包工不包料的,定作人尚未将原材料交付承揽人时,原材料损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物按时交付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劳动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3.法律快车提醒,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劳动成果损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等。

  二、承揽合同是否需要书面合同

  承揽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一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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