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期限是多久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期限是三十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离婚
现在不能离婚情况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快车提醒,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