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1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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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交付财产时,质权开始设立,如出质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要求出质人赔偿。

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一、一般动产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一般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是否享有转质权

  质权人享有转质的权利,但转质时要经质押人的同意,如果质押人不同意,转质造成质押物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动产质权是登记对抗吗

  法律快车提醒,动产质权是登记对抗。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登记,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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