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指定居委会办监护人的情形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1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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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指定居委会办监护人的情形有向当地负责的部门提出变更监护人,相关部门可以综合实际原来的监护人监护情况和被监护人生活状况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居委会办监护人的情形有什么

  一、指定居委会办监护人的情形有什么

  指定居委会办监护人的情形有: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资格有哪些

  监护人的资格包括有监护能力,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顺序是:被监护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资格被剥夺之后还可以恢复吗

  法律快车提醒,监护人资格被剥夺之后还可以恢复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撤销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的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且被监护人同意的,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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