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1-2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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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二者承担责任的作法、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否有当事人约定等方面的不同。保证责任减免的条件是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变更、保证合同未成立等。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二、保证责任减免的条件

  保证责任减免的情形:

  1.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三、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6个月。法律快车提醒,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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