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什么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二、买卖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吗
买卖合同买方可以解除。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卖方送达解约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买卖合同有如下特点:有偿性、双务性、诺成性、不要式等。法律快车提醒,且买卖合同应当载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等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