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民法典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需要主动审查吗
在被告没有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律快车提醒,法院是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而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1.先诉抗辩权。又称之为检索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
3.撤消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根据撤消权行使的条件,保证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节。
4.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