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代位权特征有发生上的法定性、目的上的自益性和效力上的代位性。
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有优先受偿
法律快车提醒,债权人代位权没有优先受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