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别人的孩子的条件
收养别人的孩子的条件是: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应与被收养人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法律快车提醒,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人没有登记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当事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