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的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的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法律快车提醒,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二、承诺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
承诺在还未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可撤回。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承诺已达到要约人的,无法撤回合同成立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三、承诺生效时合同就生效吗
承诺生效时合同不一定就生效,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当事人约定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