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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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实中,如果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想要进行交易,以此达成自己的目的,他们往往会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包括什么,它们的要求有哪些?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处理?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的要求

  1、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

  (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3)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协作履行原则的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包括了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等。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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