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1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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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投资人都将目光转向了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债权是可以质押的。那么,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条件

一、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条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移转债权凭证的占有。一般债权质押应当交付占有债权凭证。一般债权有债权证书的,应当交付债权证书;无债权证书的,也应作成债权证书,交付占有。

3、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债务人。以债权设质,应通知第三债务人,如不通知,则其质权不能对抗第三债务人,如不通知,则其质权不能对抗第三债务人。如债权设质会给第三债务人带来明显不利时,还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债券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质押合同的条款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以上就是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条件”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质押合同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电子的协议都需要符合若干条件,质押合同才能生效。否则,则不生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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