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权实行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2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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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那么留置权的实行的具体方式有哪些?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留置权实行的方式

  (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自力救济方式

  (一)留置:留置权发生后,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留置财产以对抗债务人。

  (二)通知: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1、当事人之间已经约定宽限期的,留置权人无权或无须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其在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内履行债务。

  (三)变价受偿:以债务人逾期(约定或法定宽限期)未履行为前提条件。

  1、协议折价: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留置权人和债务人订立合同;合同以清偿留置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目的;无害于其他担保权人的利益。

  2、拍卖或变卖(不以协商为必要):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拍卖留置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其他方式变价留置财产取偿。

  三、留置权行使的结果

  (一)留置权人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届满前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对由此造成债务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变卖后价款:

  1、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债务人所有;

  2、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留置权实行的方式的相关知识,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依法拍卖留置物和依法变卖留置物的方式实现留置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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