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实行的方式
(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自力救济方式
(一)留置:留置权发生后,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留置财产以对抗债务人。
(二)通知: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1、当事人之间已经约定宽限期的,留置权人无权或无须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2、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其在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内履行债务。
(三)变价受偿:以债务人逾期(约定或法定宽限期)未履行为前提条件。
1、协议折价: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留置权人和债务人订立合同;合同以清偿留置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目的;无害于其他担保权人的利益。
2、拍卖或变卖(不以协商为必要):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拍卖留置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其他方式变价留置财产取偿。
三、留置权行使的结果
(一)留置权人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届满前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对由此造成债务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变卖后价款:
1、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债务人所有;
2、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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