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权取得的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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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是可以将标的物留置的,这就会产生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是有条件的,那么,留置权的取得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留置权取得的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要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要件。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债务人是否自觉按期清偿债务尚不得而知,此时若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有悖于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

  二、留置权有什么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当然,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为公平起见,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几种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的留置权的取得条件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小提示: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实践中具体合同约定千奇百怪,为了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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