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与债权的保护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0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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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在保护方式上,物权与债权的保护方式各是怎样的?物权的效力与特征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与债权的保护方式

  一、物权与债权的保护方式

  (一)物权的保护。传统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妨害防止请求权。当所有权有受妨害之虞时,所有人对有可能造成妨害的人享有请求其防止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二)债权的保护。对债权的保护,设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积极保护,即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通过约定或法定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种是消极保护,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请求债务人给予损害赔偿。

  根据侵害债权的主体不同,对债权的保护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二是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作为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二)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四)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与债权的保护方式的相关知识,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债权的保护包括了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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