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受侵害的保护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0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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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保护也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方式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受侵害的保护方式

  一、物权受侵害的保护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二、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三、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综上所述,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取得占了重要位置。物权的取得在行为上可以划分为多种,包括合同、善意取得、继承、赔偿和判决等。在另一个分类角度又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人们获取财产的最基本方式,广泛应用在所有权的取得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受侵害的保护方式的相关知识,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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