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损害赔偿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0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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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损害赔偿是指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那么在有关物权方面,损害赔偿的方式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损害赔偿方式

  一、物权损害赔偿方式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在先债权能否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即使在先的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权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未办理物权登记影响合同效力吗

  合同是个债权行为,登记是个物权行为,是否登记只是对物权的成立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影响,对合同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损害赔偿方式的相关知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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