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0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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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些物品时不适合进行提存的,提存之后会导致该提存物的价值受损,因此只能折价提存。那么,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有哪些?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步骤是什么?接下来,关于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有哪些

  一、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有哪些

  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通常有三种:

  1、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2、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3、消耗提存费用过巨之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步骤

  (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三)审查。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三、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有哪些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比如海鲜等鲜活物品,对于这些物品应当先进行折价处理再提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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