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非法占有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2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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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也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这里存在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非法占有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非法占有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一、非法占有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一)不当得利指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具体特征是: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二)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1、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管辖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占有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物权法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3、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法占有与不当得利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不当得利与非法占有在概念上就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当得利主要针对获得利益的途径是不合法的,而非法占有主要是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将他人财务非法占有的行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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